2008年12月2日 星期二

心得

上個禮拜二的司法小志工我覺得不是很好,因為我自己也唸的不是很順,還有陳政良也唸的太快,口齒不清,都不顧學生聽不聽的懂,就一直念,這點我們一定會改

2008年11月28日 星期五

電話惡作據的心得報告

這次的表演,讓我覺的很有趣,因為我也有一次也是這樣亂打110.119被罵了一下. 但那時候我覺的很好玩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小心水火無情-失火與縱火

過完了長長的暑假,大門國小又恢復了生氣,雖然第一節上課鐘聲已響起,四年一班教室同學仍然吱吱喳喳的熱烈討論,絲毫沒發覺老師已經走進教室。原來放假期間曾有人進入學校,在校園裡燒雜物,把遊樂場地板燒黑了一大片,溜滑梯的支架也燒焦了,學校為了安全,在遊樂場四週圍了隔離膠帶,並掛上「暫停使用」的告示。
「同學們上課了!」老師敲敲講桌:「大家在忙什麼?」
「老師,溜滑梯是誰燒的?我們都在猜凶手抓到了沒有。」阿寶關心的問。
「原來你們在談這個,」老師想了想,也好,就趁今天給小朋友作個機會教育吧:「是替代役李大哥先發現的,燒東西的人趁晚上潛進學校,沒有人看到,不過學校已經報案,警察局也派人來照相、蒐證了,大家請放心。」
「各位小朋友,你們認為這次火災是故意的?還是不小心燒的?」
阿寶說:「嗯,遊樂場四週只有草地和水泥地,溜滑梯木頭支架比我的腿還粗,不特別找東西引火根本點不著,這一定是故意燒的。」
「阿寶,我看你蠻有『經驗』的嗎!」老師馬上接嘴虧阿寶。
「別誤會,我是常常烤肉才懂的。」
「阿寶的研判很有道理,為什麼我會這麼問大家呢?因為故意放火和不小心引起火災,二種行為有不同的刑事責任,故意放火最重可以處無期徒刑。」
小志:「哇,故意放火燒溜滑梯就判無期徒刑,好像太重了。」
「不是這樣的,我們刑法規定,如果放火燒毀有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礦坑、交通工具,才會判處無期徒刑,因為這些物品價值很高,一但起火,不只財產損失重大,也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因為不小心而失火燒毀這些物品,只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差很多。如果燒毀的不是前面說的房屋、礦坑、交通工具,只有造成公共危險的時侯,才有縱火或失火罪刑責。」
「老師,如果故意放火燒毀溜滑梯,但沒造成公共危險,那放火的人就不用負責,不是便宜了壞人嗎?」
老師說:「雖然不構成縱火罪,但因為他是故意縱火燒毀別人的東西,仍可以構成毀損罪。再說,也可以要他賠償學校的損失,算起來,並不『便宜』呢。」

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法律小故事—網路世界的界限

網路無限發達,作業要用電腦到網路上搜集資料,與老師、同學除了學校碰面外,好多人都在網路上申請免費電子信箱使用,當然電腦更厲害的同學則自行在網路上架設部落格(blog),開放讓好友同學們可以上網瀏覽文章、笑話或照片,甚至在板主的網頁上留言心得分享。
新志是班上的電腦高手,因應潮流,也建置了自己的部落格,將他與家人外出遊覽、與同學參加社團活動等資料上網讓大家參閱。話說新志電腦高手,但是EQ卻有待商榷,跟同學相處時,不知是否是表達方式容易與他人產生認知上的落差,總之,部分同學對新志多少有些批評的耳語出現。這週,由於剛開學,老師請學藝股長威揚負責製作教室後方的壁報,威揚乃利用某週三社團活動時間向新志請教網路搜尋圖片供製作壁報參考,豈知新志那日正好早上的考試結果不理想,心情低落中,遇到威揚一時口氣不耐煩,即斷然拒絕提供協助,還順口對威揚說了句”這麼簡單的事都不會啊,呵!呵!呵!”,這樣不以為然的對話真是讓威揚火冒三丈,直到放學,心情還是久久無法平復。
威揚回到家中後,作完功課,一時興起,決定自己上網搜尋資料,並利用網路知識網等查查有無網友提供製作海報軟體與建議,在一番辛苦操作與網友指導後,終於完成部分設計內容,此時,威揚腦海中忽然浮現新志白天時的對話態度,一時怒從中生,威揚即連結到新志的部落格,並在部落格的留言版留言說:「新志你電腦很行、很跩喔,小心出門後會回不了家」等言詞,威揚留下這些話後,以無神不知鬼不覺,這樣可以挫挫新志的銳氣,就下線關上電腦了。
隔了幾天,警察局寄了一張通知到家中,要求爸爸到警察局說明,滿頭霧水的爸爸到警察局作筆錄後,回家即將威揚叫到房中問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威揚始知事情的嚴重性,一時在電腦留言版的意氣言詞,有可能使威揚吃上牢飯了。
【法律責任分析】
依刑法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威揚在新志的部落格所留的言詞,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必須先看恐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一般人聽到這個內容,在不明白你只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心生恐懼的話,就算是開玩笑也算恐嚇。因為你應該可以知道別人聽了會害怕,雖然你只是開玩笑,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就包含了就算別人害怕你也無所謂的成份在內,這樣一來就是故意恐嚇他人了。
網路世界的發達,讓我們對任何資訊垂手可得,與他人通訊也更為便利,但在言論自由的範籌中,人應有免於恐懼之自由,因此網路上的任何言論仍應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或侵害他人權利為首要考量,這應是網路世代中任何人都該瞭解的課題。

法律宣導小故事—貪污篇

老馬在台鐵工作已經超過25年,目前是擔任列車車長的職務,對於這份工作一向謹守本分,從不曾遲到早退,最近已經在準備退休,打算後領了退休金後含飴弄孫去。某天,老馬執行一班由高雄開往基隆的車班勤務、正在查票的時候,看見一名男性乘客神色慌張,老馬憑著多年的經驗心想:這名男子肯定沒有買票上車,於是便上前盤查,果不其然,該名男子確實是無票上車,老馬告訴該名男性乘客,按規定該名男子除了需補起迄站的票款外,尚必須支付相當成數的賠償金。就在老馬準備向該男子開罰之際,該名男子突然嚷嚷:「你不是馬屁精嗎?我是大毛呀!」原來,該名男子是老馬的國小同學,小時候的感情好得有如親兄弟的兩人,已經有數十年沒見過面了,氣氛一下子回到50年前,兩人天南地北的聊著,聊到激動之處兩人像兩個老頑童似的手舞足蹈,實在是太開心,也就顧不得一旁旅客的側目了。大毛稱讚著老馬當了台鐵的列車長,捧著公務員的鐵飯碗好不威風!反觀自己生意失敗落魄不已,正準備去台北投靠女兒女婿,也不知道人家要不要賞自己一口飯吃…。老馬此時才回過神來,想起自己正在執行公務,依規定應對大毛收取票款及一定成數的罰金,但看著自己多年不見的老友如此潦倒,一股想為朋友兩肋插刀的義氣油然而生,他告訴大毛說:我等會兒找機會拿張票給你出站,你別跟別人說 我這樣幫過你喔!而後老馬沿著車箱順序一路查票,果然碰到一名女性外勞跟老馬表示要補票,該名女子用很生澀的國語說她的票是從台南到中壢的,她要補中壢到板橋的票。原本按規定,老馬必須把原來台南到中壢的票及後來中壢到板橋的補票一併交給該名女子,老馬心想:大毛不正是要從中壢出站嗎?於是便利用該女子不懂中文的機會,收取了該名女子原來的車票及差額票款,還沒來得及補票給該名女子,就把該名女子的車票拿去給大毛,讓大毛順利出站。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台鐵的政風人員正好也在車上巡邏,而該名女性外勞又誤以為政風人員是老馬而向該政風人員詢問補票之事,該政風人員追查之下,才讓這整件事情曝了光…。

老馬沒有想到,自己的這個「義氣」之舉,已經觸犯了公務員圖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項的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代民主政治,人民乃國家之主人,由全國人民選出的代表來處理國事,我國尚以文官考試之方式充實國家機關的內部成員。國家大政得以推動,即仰賴於人民對政府之信任,而公務員既代表國家執行職務,因此,公務員個人品性操守及執行職務公正無私之要求便遠高於一般人民。因而,為使人民信賴政府,莫不致力於端正公務員清廉形象,而對於公務員貪污的犯罪行為祭出重罰。或許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台南到板橋的票不過是曲曲數百元之譜,給自己的朋友一點小慧乃人之常情,何必過於苛責,而科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或許在本案中有情輕法重的狀況(實際上,這也是貪污治罪條例令人詬病之處,法院在處理類此情形時亦會透過各種減刑規定使量刑達到合理)然請試想,公務員掌握著公權力,其權力何其大?利用自己的權力行貪贓枉法之事,受害的除了可能是納稅人民的血汗錢,更有可能是無辜人民寶貴的生命!身為公務員一定要謹守依法行政的原則,因為公務員貪污乃動搖國本之事,不可不慎!

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本校97學年度第一學期司法小志工介紹

97學年度第一學期司法小志工由六年甲班陳俊智、陳政良擔任,指導老師由宏吉老師擔任,請大家多多指教!未來這學期將利用每週三母語日廣播後的時間,由二位小志工進行3~5分鐘的法律小常識宣導,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