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心得

自從我加入司法小志工後,學到了許多東西,例如:許多法律的知識,有什麼不能做的,如果做了,就會被關的事情,加入司法小志工也讓我真正的領悟了做人要腳踏實地,不能妄想要一步登天,而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因此被抓去關,我加入司法小志工的這幾年,是我在小學裡最快樂的幾年,雖然有時候要打心得,雖然有時候要背文章,但是這些事情都是對我有幫助的,雖然我們要畢業了,不能再繼續當司法小志工,但我在司法小志工裡學到的東西卻永遠都不會忘記,司法小志工雖然辛苦,但我每年也都會拿到獎學金5000塊,我已經拿到了一萬塊了,但是這次是我最後一次拿5000塊,以後雖然不能夠拿到錢,但是我在司法小志工裡的點點滴滴我是永遠都不會忘記的。

薪資申報人頭戶的法律問題

歲末年終之際,剛從學校畢業,還沒有固定工作的小張,在年節親戚聚會中,碰到開公司行號的舅舅老李,兩人在閒談中,從閒話家常,談到金融海嘯,再談到不景氣中如何開源節流。此時,小張開始向舅舅抱怨工作難找,目前只能邊學一技之長,一邊尋覓工作。而舅舅老李聽聞小張失業則向小張說,「你去年是不是都沒有薪資收入?你可不可以讓舅舅申報薪資?反正只要不報超過限額,你不用繳稅,我也可少繳一點稅」。小張一聽之下,覺得自己雖然並沒有實際在舅舅公司上班,也沒有領到薪水,但反正自己又沒損失,便同意舅舅老李的提議,並將身份證影本及印章交給舅舅老李去報稅。事隔2年之後,已經有一份正職的小張有一天突然收到國稅局寄來的約詢公文,他先是前往國稅局說明之前幾年的薪資申報資料,隔了一陣子後,又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傳票,案由是違反稅捐稽徵法,傳喚身分是被告!小張當下大吃一驚,摸不著頭緒,在依時間前往地檢署應訊後,才知道是因為以前把身份資料借給舅舅老李的公司申報薪資才會涉案,小張知道一方面懊悔不已,一方面也開始向法律專家諮詢自己如何觸法。從以上的小故事中,舅舅老李的公司並未實際上有僱用小張,也並無支付薪資給小張,可是卻假造薪資資料,並向國稅局申報,除涉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嫌外,亦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而小張在知情下仍提供身分證件及印章給舅舅老李,故意幫助其以詐術逃漏稅捐,也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順手牽羊,不論成不成功,都要受到處罰嗎?

小源有一天利用假日到市區逛百貨公司,看到一組新發行的遊戲卡,帶覺得非常喜歡,可是身上帶的錢不夠,又不敢回家向媽嗎要錢,左思右想後,就趁店員不注意的時候,拿了卡帶偷偷地放入自己的包包裡,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卻被店裡的隱藏式攝影機全部拍攝下來,最後還是被店主發現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會很喜歡自己看到的一些東西,但可能因為自己沒有足夠的錢去買,或是父母不准我們買,而感到失望。但如果因此使用不正當的手段去偷取,一旦被抓到,可能就要人財兩失了。怎麼說呢?因為法律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也就是每個人對於自己的東西,都擁有所有權,如果沒有得到東西主人的同意,其他人是不可以加以占有或使用的。所以為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特別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管是為自己的需要而偷東西,還是因為受到別人的煽動或唆使而下手,偷竊都觸犯了竊盜罪。有句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對於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即使再怎麼喜歡,也不可以用不正當的方法取得,否則除了要受刑法上的處罰以及賠償他人財產上的損失之外,也會給自己貼上小偷的標籤。還有我們常常向別人借東西,卻忘了先告訴別人一聲,這樣不僅不尊重他人,有時也可能讓人誤認你偷了他的東西,不可不小心。

反賄選宣導短文-免除債務

這天,吳伯伯到張小華家拜訪,泡茶聊天片刻後,吳伯伯對小華父母說:「本次村長選舉戰況激烈,巷口的小李也登記參選,身為他的拜把兄弟,『出錢出力』來幫他助選,這是一定要的啦…..」張父緊接著說:「近來賄選抓得兇,鄰村就有幾個人被抓了,你該不會傻傻搞不清楚,還要來買票吧!」吳伯伯笑說:「我可沒那麼傻,這些年來,多少人為了那4個玩地球儀的小朋友(指1000元鈔票)和那1群打棒球的年輕人(指500元鈔票),付出了慘痛代價,我才不會忘記呢!不過,既然來了,我還是得幫小李拉拉票。對了,上次你託我買茶葉,不是還欠我1000元嗎?這樣好了,如果你投票給小李,那1000元欠款就一筆勾銷,這樣一來,我和小李都沒付你錢,就不算買票,你沒拿到錢,也不算賣票,而且,小李可以拿到你這神聖的選票,你也可以少負擔1000元債務,這不是兩全其美嗎?你如果覺得有賺到,可以笑出來沒關係。」就在張父猶豫著要笑不笑時,小華那就讀法律系的哥哥說話了:「票~不是這麼投的!賣票的代價除了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還包括其他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免除債務雖然沒讓你獲得有形的金錢,但卻節省了原本應該支出的開銷,這節省下來的費用就屬於無形的利益,老爸,如果你接受吳伯伯的條件,同意將票投給李叔叔的話,就算是賣票了。而買票的人不限於候選人,幚候選人買票也一樣成立犯罪,吳伯伯,您可要三思啊!」吳伯伯聽完後說:「我知道了,還好有你提醒,否則,不只幫了倒忙,自己也可能招致牢獄之災,那就真的虧很大囉!」

參考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投票行賄罪-俗稱買票)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俗稱賣票)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不要亂丟垃圾-廢棄清理法

大雄期待了很久,總算等到元旦4天連假到來,爸爸開車帶著全家人到新達港玩,「走走走走走,我們小手拉著手….」大雄一路上和妹妹邊哼著歌邊吃著零食,心情十分輕鬆愉快,想到待會兒可以吃魚丸和看漁船,兩兄妹都顯得十分興奮。手中的零食吃完時,妹妹乖乖地依照爸媽教導的將零食放到事先準備好的塑膠袋裡,準備看到垃圾桶時或帶回家丟棄,大雄卻很頑皮,將吃完的洋芋片包裝袋和可樂空罐,隨手往窗外一扔,妹妹看了驚呼:「媽媽,哥哥亂丟垃圾」,大雄狠狠瞪了妹妹一眼,喝斥她:「你很愛告狀耶」。
正當媽媽聞訊從副駕駛座轉頭要訓誡大雄時,突然聽到後面一聲巨響,爸爸趕緊將車速減慢並靠邊停下,才發現行駛在後方的駕駛和機車倒在路旁,一個胖胖的歐巴桑鐵青著臉站起來,爸爸和媽媽趕緊幫歐巴桑扶起機車,大雄和妹妹也幫忙撿起散落一地的水果。
「你們怎麼亂丟垃圾啦?剛剛我因為要閃避你們丟出來的鐵罐所以一時打滑就摔車了,幸好我車速不快,所以沒有受傷,不然後果不堪設想啦」歐巴桑氣急敗壞地連珠砲似地說完一串話。
「對不起,對不起,阿姨是我不好,我下次不會亂丟垃圾了」大雄嚇得臉色發白,趕緊道歉,爸媽也頻頻致歉,爸爸並掏出皮包想賠償機車修理費和摔壞的水果,歐巴桑看到大雄一家人的態度很誠懇,脾氣才緩和下來,揮揮手說,「算啦!這車很舊也沒怎樣我不用修啦,水果是我自己種的免錢啦,你們要注意啦,不然萬一出人命怎麼辦,小弟你不要這麼皮啦」說完拍拍身上的灰塵就騎車走
了,留下驚恐不已的大雄一家人。
「大雄,你這樣將垃圾隨意丟出窗外,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是要處罰鍰的,且如果因此使他人受傷或死亡,是觸犯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民法上也要負賠償責任的」爸爸等繼續上路,全家心情平復以後,語重心長地說。「我知道了錯了,爸爸」大雄摸摸頭,不好意思地說。

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心得

自從我開始加入司法小志工的這兩年我學到了很多小知識,也拿到了1萬元的獎學金.可是今年是我最後一次拿到5000元,從此我也不能在1年之後學到超多知識.如果國中可以在參加這個活動的話.我也想繼續的參加個活動.每年拿到5000元.也可以學到超多法律的知識.但我想這些的事情.是無法呈現的.因為到了國中還要讀書考是的.覺得很煩惱.

為超速罰款之車牌「變身」?-變造車牌之法律責任

下課鈴聲響了,平日最喜歡利用下課時間和其他同學玩耍的小維竟然一反常態地坐在座位上,坐在小維旁邊的小剛忍不住開口問小維是不是發生什麼事了,只見小維嘆了一口氣
,無精打采地說:「唉,本來我爸媽答應我,這個月要買一台4G的MP3給我,結果我爸上個月開車載全家出去玩的時候,因為一時疏忽沒有注意到那條道路的速限,不小心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到,所以這個月要繳交通罰款,我的MP3不知要等到何時才能買了。」
「哦,原來你是為了這件事心情不好啊,唉呀,你爸媽答應要買給你的MP3一定會買給你的啊,你又何必急在一時呢?」小剛安慰小維說。
「可是我很希望能夠早點擁有自己的MP3,要是我爸又不小心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到,那我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有自己的MP3呢?」心情還是不好的小維嘟噥著。
「這還不簡單!你爸爸車子的車牌號碼是幾號?」小剛問。
「JF-1234囉。」小維心不甘情不願地回答著。
「那你就把你爸爸車子的車牌號碼改成JE-1234嘛,這樣就算以後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到,你爸爸也不用再繳罰款了」小剛突然湊到小維的耳朵旁給了小維這個“建議“。
「這樣好嗎?」小維有些遲疑。
「你到底想不想早點擁有MP3呢?只要用黑色膠帶把F改成E,以後就不用再擔心超速被罰款了,這麼容易的事,你還要考慮?」小剛開始用激將法了。
「好吧!」小維無奈地說。

(十天後)
「今天真是倒楣!」小維的爸爸一進門就大聲抱怨。
「怎麼了,為什麼你剛才突然打電話回來說要去警察局做筆錄,要晚一點才能回家?究竟發生什麼事了?」小維的媽媽憂心忡忡地問著。
「我也不知道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晚上我開車回家的路上,正巧遇上了警察臨檢,我很配合地拿出了我的行車執照和駕駛執照,結果警察檢視一番後竟然對我說,我的汽車牌照經過變造,我本來也不相信,但我下車查看後,真的發現我的車牌不知在何時被人用黑色膠帶將“JF-1234”成“JE-
1234”,這到底是誰的惡作劇呢,真可惡!」小維的爸爸還是很忿恨不平。
此時,小維突然小聲地說:「爸,是我做的……」
「什麼?是你做的,你為什麼要這麼做呢?」小維的爸爸不解地問。
「因為你們本來答應這個月要買MP3給我的,結果你突然說要把那筆錢先拿去繳超速的罰款,我擔心你再有其他交通違
規行為被罰款,只好出此下策了……」小維委屈地說著,都快哭了。
「小維,上次爸爸超速是爸爸的不對,既然有錯在先,接受一點處罰也是應該的,但是汽車牌照是行車的許可憑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規定特許證的一種,而以黑色膠帶在汽車牌照上黏貼,已經算是變造的行為,所以你以黑色膠帶更改汽車牌照的號碼是要吃上刑事官司的,這樣的行為反而會因小失大,你知道嗎?」小維的爸爸認真地看著小維說。
「真的嗎?」小維十分驚訝。
「我們一起去警察局把這件事說清楚吧!」小維的爸爸又好氣又好笑地說。

參考法條: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什麼叫做「洗錢」?

過完了漫長的暑假,開學第一天的第一節上課鐘聲響起,六年一班教室老師走進教室宣布:「同學們,繳班費了!」,話才講完,只聽見全班最迷糊的小吉驚叫一聲:「哇!我的錢都洗爛了。」。老師趨前一看,只見小吉從口袋中掏出一團濕濕皺皺的紙團,仔細一瞧,原來是二張一百元的紙鈔,小吉趕忙向老師解釋:「老師,昨天我把褲子丟到洗衣機洗,忘記把口袋的錢拿出來了。」。此時,在班上有「好奇寶寶」綽號的小寶立刻舉手發問:「老師,這是不是最近新聞常常在講的『洗錢』?」,小呆也附和:「是不是把髒錢洗乾淨,就叫做『洗錢』?」,全班立刻吱吱喳喳討論成一團。
老師敲敲講桌:「大家不要吵!」,「老師,『洗錢』有沒有犯法?」好奇的小寶繼續追問。老師想了想,也好,就趁今天給小朋友作個法治教育吧:「把髒錢洗乾淨叫做『洗錢』,沒有講錯。」,此時台下的小呆面露得意的微笑。「可是錢髒不髒可不是你們想像的意思喔!」老師隨即補充道。
「所謂的髒錢是指使用犯罪的手段所得到的金錢,跟鈔票本身有沒有被菜市場賣魚賣菜的阿伯弄髒沒有關係。」,小寶立刻搶話:「那強盜搶來的算不算髒錢。」,老師:「嗯!用不法的手段取的金錢才算是髒錢。」
「髒錢為什麼要洗?這樣子有犯法嗎?要用什麼方法才能把錢洗乾淨呢?」班上的模範生小虎終於開口了。「洗錢是犯法的,依據我們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規定,洗錢的行為是為了把自己或是別人重大犯罪所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隱藏起來,讓檢察官或警察先生追查不到,表面上讓別人看不出那是髒錢,以為是乾淨的錢,這樣子這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了。」
「什麼樣的犯罪才算是重大犯罪呢?」小虎接著問。
「依據我們洗錢防制法第3條的規定,重大犯罪的種類很多,舉幾個同學們比較常聽到的例子,像強盜、綁票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上都是最少要被法官判決關五年的重大犯罪;還有公司會計侵占公家的錢五百萬元以上也都算是重大犯罪。」
「可以用什麼方法來洗錢?」小虎繼續追問。
「比如說犯罪集團借小吉爸爸的銀行帳戶來使用,打電話恐嚇小虎的媽媽說小孩被綁架了,要付一百萬元贖金,贖金要會匯到小吉爸爸的帳戶,這樣警察就很難查到是誰在恐嚇取財。」
「老師,我用洗衣機洗鈔票不算洗錢囉!」小吉終於鬆了一口氣。
老師說:「可是班費明天還是記的要補交喔!」【法律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線上遊戲利用機會偷別人的寶物可以嗎?

小明最近放學一回家,總是鞋子一脫,書包一丟,二話不說便衝到房間玩電腦去了。每天沈迷在新奇的網路世界中的小明,常常玩到飯也忘記吃,就算勉強被媽媽叫去睡覺,也會半夜偷偷爬起來繼續玩網路遊戲,上課精神也越來越差。原來小明玩的是角色扮演型的網路遊戲,裡面的人物就像是小明自己另一個化身一樣,小明總想要自己的人物裝備再好一點,希望可以成為人人羨慕的對象。但是小明是一個學生,就算每天晚上不睡覺,就算翹課,也沒辦法那麼快就能在網路世界裡賺到買裝備的錢,更何況翹課媽媽會罵,不睡覺上課會沒精神老師也會罵,遊戲中掉寶機率又那麼低,於是小明就想到另外一個方法。小明趁在網咖上網的時候,發現隔壁座位的人剛好跟小明玩同一款網路遊戲,小明就偷偷記下隔壁座位的人所輸入的帳號密碼,趁那個人上洗手間的時候,登入他的帳號密碼把那個人在遊戲裡面人物的裝備金錢統統都交易到自己的人物裡面,以為這樣做神不知鬼不覺。哪知道隔沒幾天就被警察約談,原來網路遊戲公司都有交易紀錄,小明這種行為雖然看起來像是「偷竊」,但是網路世界是電磁紀錄所架構出來的虛擬世界,並沒有實體的物質,不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但是已經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司法小志工-網路詐騙篇

小芳喜歡在網路上購物,由於近期油價不斷飆高,小芳因此決定棄汽車改搭捷運上下班,為此小芳決定先上網購買1台折疊腳踏車以解決至捷運站接駁交通問題,於是小芳遂上網瀏覽,而在拍賣網站得知小花欲拍賣折疊腳踏車1台,於拍得該折疊腳踏車1台後,便依小花之指示匯款給她,然小花卻以缺貨為由遲未出貨,事經小芳屢次催促交貨未果後,該名賣主小花隨即音訊渺茫,小芳乃向警方報案,經警方通知小花到案後,小花遂向警方表示她根本沒折疊腳踏車可供出售,僅因一時缺錢而上網詐騙。試問小花可能觸犯刑事罰責為何?
【法律責任分析】
小花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詐欺罪,按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一)行為人使用詐術:所謂詐術,是指虛偽事實的主張或陳述,即行為人所主張或陳述與事實不一致,致被詐欺人陷於錯誤,而所謂「事實」係指傳遞與現在或過去的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積極的欺騙行為可以成立詐術,另基於法律明文規定而賦予行為人責任義務人地位時,其不作為之告知亦有可成立詐欺罪。(二)須被詐欺者陷於錯誤:被詐欺人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造成被詐欺人具體想像中的錯誤存在。(三)被詐欺人應為財產處分: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係指被詐欺人因行為人積極之詐欺行為陷於錯誤,進而將其財產為處分之行為。(四)須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五)主觀犯意: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
綜合以上分析,本案小花的行為應符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該當,在此要再次叮嚀喜歡上網購物的朋友,真的須要格外小心!網路上購物雖然標榜免出門購物、商品超便宜、超低價盛行,吸引許多人上網競標,但也成為詐欺集團覬覦詐財的地方,因此不可不慎﹗

網路可以亂貼文章中傷他人?

謝小倩,今年十六歲,漂亮活潑,是陽光高中一年級的新生。 小倩今年剛進高中,學校的生活有點適應不良,上課時經常心不在焉,偏偏她的數學老師(陳老師),是一名既年輕又富有教育熱忱的男老師,教起數學來衝勁十足,對學生的要求也很嚴格。  某一個星期一,在陳老師的課堂上,老師正為全班同學檢討段考的試題,小倩人在坐位上,卻望著窗外天空發呆,心思早就不知道飛到哪裡去了,連老師叫小倩上臺演練習題,小倩都沒聽到。  「謝小倩,你在做什麼?考這麼差!還在發呆!下課到我辦公室來。」。經過老師這麼大聲一吼,小倩馬上回過了神,卻引起全班同學訕笑。  下課以後至老師辦公室,小倩免不了被老師訓斥了一頓;可是,小倩非但沒有檢討自己的學習態度,反而心生怨恨,心中想:「好,你讓我在同學面前丟臉,看我如何給你好看!」小倩在心中暗自的盤算。  當天小倩回到家中,隨即在各大網站的BBS上,以「數學老師在辦公室對女學生性騷擾」為標題,虛構陳老師在課堂之餘,利用教學之便,對女學生有不當的身體接觸。  這篇文章刊登以後,掀起一陣的騷動,並迅速的在校園中傳開,縣政府教育局相關人員隨即對陳老師展開了調查,媒體記者更是蜂擁而至,SNG車更是佔據整個學校大門口,使陳老師不堪其擾,日夜不得安寧,最後決定辭職。  後來,在刑事警察局警察的大力協助下,終於查出,原來是小倩為了中傷陳老師,在家中上網,而虛構的事件。法˙律˙小˙教˙室: 近幾年來,網際網路快速的在全世界蔓延;也因為如此,許多跟過去不同的犯罪方式,推陳出新。 案例中,謝小倩為了讓陳老師難堪,利用BBS站開放、快速的特色,以虛構的內容和文字,在網路上詆毀陳老師的人格,使陳老師的人格遭受各方的質疑,名譽受到巨大傷害。  謝小倩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意圖散布 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並以文字犯之者,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值得我們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