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心得

自從我開始加入司法小志工的這兩年我學到了很多小知識,也拿到了1萬元的獎學金.可是今年是我最後一次拿到5000元,從此我也不能在1年之後學到超多知識.如果國中可以在參加這個活動的話.我也想繼續的參加個活動.每年拿到5000元.也可以學到超多法律的知識.但我想這些的事情.是無法呈現的.因為到了國中還要讀書考是的.覺得很煩惱.

為超速罰款之車牌「變身」?-變造車牌之法律責任

下課鈴聲響了,平日最喜歡利用下課時間和其他同學玩耍的小維竟然一反常態地坐在座位上,坐在小維旁邊的小剛忍不住開口問小維是不是發生什麼事了,只見小維嘆了一口氣
,無精打采地說:「唉,本來我爸媽答應我,這個月要買一台4G的MP3給我,結果我爸上個月開車載全家出去玩的時候,因為一時疏忽沒有注意到那條道路的速限,不小心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到,所以這個月要繳交通罰款,我的MP3不知要等到何時才能買了。」
「哦,原來你是為了這件事心情不好啊,唉呀,你爸媽答應要買給你的MP3一定會買給你的啊,你又何必急在一時呢?」小剛安慰小維說。
「可是我很希望能夠早點擁有自己的MP3,要是我爸又不小心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到,那我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有自己的MP3呢?」心情還是不好的小維嘟噥著。
「這還不簡單!你爸爸車子的車牌號碼是幾號?」小剛問。
「JF-1234囉。」小維心不甘情不願地回答著。
「那你就把你爸爸車子的車牌號碼改成JE-1234嘛,這樣就算以後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到,你爸爸也不用再繳罰款了」小剛突然湊到小維的耳朵旁給了小維這個“建議“。
「這樣好嗎?」小維有些遲疑。
「你到底想不想早點擁有MP3呢?只要用黑色膠帶把F改成E,以後就不用再擔心超速被罰款了,這麼容易的事,你還要考慮?」小剛開始用激將法了。
「好吧!」小維無奈地說。

(十天後)
「今天真是倒楣!」小維的爸爸一進門就大聲抱怨。
「怎麼了,為什麼你剛才突然打電話回來說要去警察局做筆錄,要晚一點才能回家?究竟發生什麼事了?」小維的媽媽憂心忡忡地問著。
「我也不知道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晚上我開車回家的路上,正巧遇上了警察臨檢,我很配合地拿出了我的行車執照和駕駛執照,結果警察檢視一番後竟然對我說,我的汽車牌照經過變造,我本來也不相信,但我下車查看後,真的發現我的車牌不知在何時被人用黑色膠帶將“JF-1234”成“JE-
1234”,這到底是誰的惡作劇呢,真可惡!」小維的爸爸還是很忿恨不平。
此時,小維突然小聲地說:「爸,是我做的……」
「什麼?是你做的,你為什麼要這麼做呢?」小維的爸爸不解地問。
「因為你們本來答應這個月要買MP3給我的,結果你突然說要把那筆錢先拿去繳超速的罰款,我擔心你再有其他交通違
規行為被罰款,只好出此下策了……」小維委屈地說著,都快哭了。
「小維,上次爸爸超速是爸爸的不對,既然有錯在先,接受一點處罰也是應該的,但是汽車牌照是行車的許可憑證,屬於刑法第212條所規定特許證的一種,而以黑色膠帶在汽車牌照上黏貼,已經算是變造的行為,所以你以黑色膠帶更改汽車牌照的號碼是要吃上刑事官司的,這樣的行為反而會因小失大,你知道嗎?」小維的爸爸認真地看著小維說。
「真的嗎?」小維十分驚訝。
「我們一起去警察局把這件事說清楚吧!」小維的爸爸又好氣又好笑地說。

參考法條: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什麼叫做「洗錢」?

過完了漫長的暑假,開學第一天的第一節上課鐘聲響起,六年一班教室老師走進教室宣布:「同學們,繳班費了!」,話才講完,只聽見全班最迷糊的小吉驚叫一聲:「哇!我的錢都洗爛了。」。老師趨前一看,只見小吉從口袋中掏出一團濕濕皺皺的紙團,仔細一瞧,原來是二張一百元的紙鈔,小吉趕忙向老師解釋:「老師,昨天我把褲子丟到洗衣機洗,忘記把口袋的錢拿出來了。」。此時,在班上有「好奇寶寶」綽號的小寶立刻舉手發問:「老師,這是不是最近新聞常常在講的『洗錢』?」,小呆也附和:「是不是把髒錢洗乾淨,就叫做『洗錢』?」,全班立刻吱吱喳喳討論成一團。
老師敲敲講桌:「大家不要吵!」,「老師,『洗錢』有沒有犯法?」好奇的小寶繼續追問。老師想了想,也好,就趁今天給小朋友作個法治教育吧:「把髒錢洗乾淨叫做『洗錢』,沒有講錯。」,此時台下的小呆面露得意的微笑。「可是錢髒不髒可不是你們想像的意思喔!」老師隨即補充道。
「所謂的髒錢是指使用犯罪的手段所得到的金錢,跟鈔票本身有沒有被菜市場賣魚賣菜的阿伯弄髒沒有關係。」,小寶立刻搶話:「那強盜搶來的算不算髒錢。」,老師:「嗯!用不法的手段取的金錢才算是髒錢。」
「髒錢為什麼要洗?這樣子有犯法嗎?要用什麼方法才能把錢洗乾淨呢?」班上的模範生小虎終於開口了。「洗錢是犯法的,依據我們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規定,洗錢的行為是為了把自己或是別人重大犯罪所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隱藏起來,讓檢察官或警察先生追查不到,表面上讓別人看不出那是髒錢,以為是乾淨的錢,這樣子這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了。」
「什麼樣的犯罪才算是重大犯罪呢?」小虎接著問。
「依據我們洗錢防制法第3條的規定,重大犯罪的種類很多,舉幾個同學們比較常聽到的例子,像強盜、綁票的犯罪行為,在刑法上都是最少要被法官判決關五年的重大犯罪;還有公司會計侵占公家的錢五百萬元以上也都算是重大犯罪。」
「可以用什麼方法來洗錢?」小虎繼續追問。
「比如說犯罪集團借小吉爸爸的銀行帳戶來使用,打電話恐嚇小虎的媽媽說小孩被綁架了,要付一百萬元贖金,贖金要會匯到小吉爸爸的帳戶,這樣警察就很難查到是誰在恐嚇取財。」
「老師,我用洗衣機洗鈔票不算洗錢囉!」小吉終於鬆了一口氣。
老師說:「可是班費明天還是記的要補交喔!」【法律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線上遊戲利用機會偷別人的寶物可以嗎?

小明最近放學一回家,總是鞋子一脫,書包一丟,二話不說便衝到房間玩電腦去了。每天沈迷在新奇的網路世界中的小明,常常玩到飯也忘記吃,就算勉強被媽媽叫去睡覺,也會半夜偷偷爬起來繼續玩網路遊戲,上課精神也越來越差。原來小明玩的是角色扮演型的網路遊戲,裡面的人物就像是小明自己另一個化身一樣,小明總想要自己的人物裝備再好一點,希望可以成為人人羨慕的對象。但是小明是一個學生,就算每天晚上不睡覺,就算翹課,也沒辦法那麼快就能在網路世界裡賺到買裝備的錢,更何況翹課媽媽會罵,不睡覺上課會沒精神老師也會罵,遊戲中掉寶機率又那麼低,於是小明就想到另外一個方法。小明趁在網咖上網的時候,發現隔壁座位的人剛好跟小明玩同一款網路遊戲,小明就偷偷記下隔壁座位的人所輸入的帳號密碼,趁那個人上洗手間的時候,登入他的帳號密碼把那個人在遊戲裡面人物的裝備金錢統統都交易到自己的人物裡面,以為這樣做神不知鬼不覺。哪知道隔沒幾天就被警察約談,原來網路遊戲公司都有交易紀錄,小明這種行為雖然看起來像是「偷竊」,但是網路世界是電磁紀錄所架構出來的虛擬世界,並沒有實體的物質,不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但是已經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司法小志工-網路詐騙篇

小芳喜歡在網路上購物,由於近期油價不斷飆高,小芳因此決定棄汽車改搭捷運上下班,為此小芳決定先上網購買1台折疊腳踏車以解決至捷運站接駁交通問題,於是小芳遂上網瀏覽,而在拍賣網站得知小花欲拍賣折疊腳踏車1台,於拍得該折疊腳踏車1台後,便依小花之指示匯款給她,然小花卻以缺貨為由遲未出貨,事經小芳屢次催促交貨未果後,該名賣主小花隨即音訊渺茫,小芳乃向警方報案,經警方通知小花到案後,小花遂向警方表示她根本沒折疊腳踏車可供出售,僅因一時缺錢而上網詐騙。試問小花可能觸犯刑事罰責為何?
【法律責任分析】
小花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詐欺罪,按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一)行為人使用詐術:所謂詐術,是指虛偽事實的主張或陳述,即行為人所主張或陳述與事實不一致,致被詐欺人陷於錯誤,而所謂「事實」係指傳遞與現在或過去的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積極的欺騙行為可以成立詐術,另基於法律明文規定而賦予行為人責任義務人地位時,其不作為之告知亦有可成立詐欺罪。(二)須被詐欺者陷於錯誤:被詐欺人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造成被詐欺人具體想像中的錯誤存在。(三)被詐欺人應為財產處分: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係指被詐欺人因行為人積極之詐欺行為陷於錯誤,進而將其財產為處分之行為。(四)須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五)主觀犯意: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
綜合以上分析,本案小花的行為應符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該當,在此要再次叮嚀喜歡上網購物的朋友,真的須要格外小心!網路上購物雖然標榜免出門購物、商品超便宜、超低價盛行,吸引許多人上網競標,但也成為詐欺集團覬覦詐財的地方,因此不可不慎﹗

網路可以亂貼文章中傷他人?

謝小倩,今年十六歲,漂亮活潑,是陽光高中一年級的新生。 小倩今年剛進高中,學校的生活有點適應不良,上課時經常心不在焉,偏偏她的數學老師(陳老師),是一名既年輕又富有教育熱忱的男老師,教起數學來衝勁十足,對學生的要求也很嚴格。  某一個星期一,在陳老師的課堂上,老師正為全班同學檢討段考的試題,小倩人在坐位上,卻望著窗外天空發呆,心思早就不知道飛到哪裡去了,連老師叫小倩上臺演練習題,小倩都沒聽到。  「謝小倩,你在做什麼?考這麼差!還在發呆!下課到我辦公室來。」。經過老師這麼大聲一吼,小倩馬上回過了神,卻引起全班同學訕笑。  下課以後至老師辦公室,小倩免不了被老師訓斥了一頓;可是,小倩非但沒有檢討自己的學習態度,反而心生怨恨,心中想:「好,你讓我在同學面前丟臉,看我如何給你好看!」小倩在心中暗自的盤算。  當天小倩回到家中,隨即在各大網站的BBS上,以「數學老師在辦公室對女學生性騷擾」為標題,虛構陳老師在課堂之餘,利用教學之便,對女學生有不當的身體接觸。  這篇文章刊登以後,掀起一陣的騷動,並迅速的在校園中傳開,縣政府教育局相關人員隨即對陳老師展開了調查,媒體記者更是蜂擁而至,SNG車更是佔據整個學校大門口,使陳老師不堪其擾,日夜不得安寧,最後決定辭職。  後來,在刑事警察局警察的大力協助下,終於查出,原來是小倩為了中傷陳老師,在家中上網,而虛構的事件。法˙律˙小˙教˙室: 近幾年來,網際網路快速的在全世界蔓延;也因為如此,許多跟過去不同的犯罪方式,推陳出新。 案例中,謝小倩為了讓陳老師難堪,利用BBS站開放、快速的特色,以虛構的內容和文字,在網路上詆毀陳老師的人格,使陳老師的人格遭受各方的質疑,名譽受到巨大傷害。  謝小倩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意圖散布 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並以文字犯之者,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值得我們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