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法律宣導小故事—貪污篇

老馬在台鐵工作已經超過25年,目前是擔任列車車長的職務,對於這份工作一向謹守本分,從不曾遲到早退,最近已經在準備退休,打算後領了退休金後含飴弄孫去。某天,老馬執行一班由高雄開往基隆的車班勤務、正在查票的時候,看見一名男性乘客神色慌張,老馬憑著多年的經驗心想:這名男子肯定沒有買票上車,於是便上前盤查,果不其然,該名男子確實是無票上車,老馬告訴該名男性乘客,按規定該名男子除了需補起迄站的票款外,尚必須支付相當成數的賠償金。就在老馬準備向該男子開罰之際,該名男子突然嚷嚷:「你不是馬屁精嗎?我是大毛呀!」原來,該名男子是老馬的國小同學,小時候的感情好得有如親兄弟的兩人,已經有數十年沒見過面了,氣氛一下子回到50年前,兩人天南地北的聊著,聊到激動之處兩人像兩個老頑童似的手舞足蹈,實在是太開心,也就顧不得一旁旅客的側目了。大毛稱讚著老馬當了台鐵的列車長,捧著公務員的鐵飯碗好不威風!反觀自己生意失敗落魄不已,正準備去台北投靠女兒女婿,也不知道人家要不要賞自己一口飯吃…。老馬此時才回過神來,想起自己正在執行公務,依規定應對大毛收取票款及一定成數的罰金,但看著自己多年不見的老友如此潦倒,一股想為朋友兩肋插刀的義氣油然而生,他告訴大毛說:我等會兒找機會拿張票給你出站,你別跟別人說 我這樣幫過你喔!而後老馬沿著車箱順序一路查票,果然碰到一名女性外勞跟老馬表示要補票,該名女子用很生澀的國語說她的票是從台南到中壢的,她要補中壢到板橋的票。原本按規定,老馬必須把原來台南到中壢的票及後來中壢到板橋的補票一併交給該名女子,老馬心想:大毛不正是要從中壢出站嗎?於是便利用該女子不懂中文的機會,收取了該名女子原來的車票及差額票款,還沒來得及補票給該名女子,就把該名女子的車票拿去給大毛,讓大毛順利出站。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台鐵的政風人員正好也在車上巡邏,而該名女性外勞又誤以為政風人員是老馬而向該政風人員詢問補票之事,該政風人員追查之下,才讓這整件事情曝了光…。

老馬沒有想到,自己的這個「義氣」之舉,已經觸犯了公務員圖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項的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代民主政治,人民乃國家之主人,由全國人民選出的代表來處理國事,我國尚以文官考試之方式充實國家機關的內部成員。國家大政得以推動,即仰賴於人民對政府之信任,而公務員既代表國家執行職務,因此,公務員個人品性操守及執行職務公正無私之要求便遠高於一般人民。因而,為使人民信賴政府,莫不致力於端正公務員清廉形象,而對於公務員貪污的犯罪行為祭出重罰。或許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台南到板橋的票不過是曲曲數百元之譜,給自己的朋友一點小慧乃人之常情,何必過於苛責,而科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或許在本案中有情輕法重的狀況(實際上,這也是貪污治罪條例令人詬病之處,法院在處理類此情形時亦會透過各種減刑規定使量刑達到合理)然請試想,公務員掌握著公權力,其權力何其大?利用自己的權力行貪贓枉法之事,受害的除了可能是納稅人民的血汗錢,更有可能是無辜人民寶貴的生命!身為公務員一定要謹守依法行政的原則,因為公務員貪污乃動搖國本之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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