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法律小故事—網路世界的界限

網路無限發達,作業要用電腦到網路上搜集資料,與老師、同學除了學校碰面外,好多人都在網路上申請免費電子信箱使用,當然電腦更厲害的同學則自行在網路上架設部落格(blog),開放讓好友同學們可以上網瀏覽文章、笑話或照片,甚至在板主的網頁上留言心得分享。
新志是班上的電腦高手,因應潮流,也建置了自己的部落格,將他與家人外出遊覽、與同學參加社團活動等資料上網讓大家參閱。話說新志電腦高手,但是EQ卻有待商榷,跟同學相處時,不知是否是表達方式容易與他人產生認知上的落差,總之,部分同學對新志多少有些批評的耳語出現。這週,由於剛開學,老師請學藝股長威揚負責製作教室後方的壁報,威揚乃利用某週三社團活動時間向新志請教網路搜尋圖片供製作壁報參考,豈知新志那日正好早上的考試結果不理想,心情低落中,遇到威揚一時口氣不耐煩,即斷然拒絕提供協助,還順口對威揚說了句”這麼簡單的事都不會啊,呵!呵!呵!”,這樣不以為然的對話真是讓威揚火冒三丈,直到放學,心情還是久久無法平復。
威揚回到家中後,作完功課,一時興起,決定自己上網搜尋資料,並利用網路知識網等查查有無網友提供製作海報軟體與建議,在一番辛苦操作與網友指導後,終於完成部分設計內容,此時,威揚腦海中忽然浮現新志白天時的對話態度,一時怒從中生,威揚即連結到新志的部落格,並在部落格的留言版留言說:「新志你電腦很行、很跩喔,小心出門後會回不了家」等言詞,威揚留下這些話後,以無神不知鬼不覺,這樣可以挫挫新志的銳氣,就下線關上電腦了。
隔了幾天,警察局寄了一張通知到家中,要求爸爸到警察局說明,滿頭霧水的爸爸到警察局作筆錄後,回家即將威揚叫到房中問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威揚始知事情的嚴重性,一時在電腦留言版的意氣言詞,有可能使威揚吃上牢飯了。
【法律責任分析】
依刑法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威揚在新志的部落格所留的言詞,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必須先看恐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一般人聽到這個內容,在不明白你只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心生恐懼的話,就算是開玩笑也算恐嚇。因為你應該可以知道別人聽了會害怕,雖然你只是開玩笑,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就包含了就算別人害怕你也無所謂的成份在內,這樣一來就是故意恐嚇他人了。
網路世界的發達,讓我們對任何資訊垂手可得,與他人通訊也更為便利,但在言論自由的範籌中,人應有免於恐懼之自由,因此網路上的任何言論仍應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或侵害他人權利為首要考量,這應是網路世代中任何人都該瞭解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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