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小心水火無情-失火與縱火

過完了長長的暑假,大門國小又恢復了生氣,雖然第一節上課鐘聲已響起,四年一班教室同學仍然吱吱喳喳的熱烈討論,絲毫沒發覺老師已經走進教室。原來放假期間曾有人進入學校,在校園裡燒雜物,把遊樂場地板燒黑了一大片,溜滑梯的支架也燒焦了,學校為了安全,在遊樂場四週圍了隔離膠帶,並掛上「暫停使用」的告示。
「同學們上課了!」老師敲敲講桌:「大家在忙什麼?」
「老師,溜滑梯是誰燒的?我們都在猜凶手抓到了沒有。」阿寶關心的問。
「原來你們在談這個,」老師想了想,也好,就趁今天給小朋友作個機會教育吧:「是替代役李大哥先發現的,燒東西的人趁晚上潛進學校,沒有人看到,不過學校已經報案,警察局也派人來照相、蒐證了,大家請放心。」
「各位小朋友,你們認為這次火災是故意的?還是不小心燒的?」
阿寶說:「嗯,遊樂場四週只有草地和水泥地,溜滑梯木頭支架比我的腿還粗,不特別找東西引火根本點不著,這一定是故意燒的。」
「阿寶,我看你蠻有『經驗』的嗎!」老師馬上接嘴虧阿寶。
「別誤會,我是常常烤肉才懂的。」
「阿寶的研判很有道理,為什麼我會這麼問大家呢?因為故意放火和不小心引起火災,二種行為有不同的刑事責任,故意放火最重可以處無期徒刑。」
小志:「哇,故意放火燒溜滑梯就判無期徒刑,好像太重了。」
「不是這樣的,我們刑法規定,如果放火燒毀有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礦坑、交通工具,才會判處無期徒刑,因為這些物品價值很高,一但起火,不只財產損失重大,也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因為不小心而失火燒毀這些物品,只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差很多。如果燒毀的不是前面說的房屋、礦坑、交通工具,只有造成公共危險的時侯,才有縱火或失火罪刑責。」
「老師,如果故意放火燒毀溜滑梯,但沒造成公共危險,那放火的人就不用負責,不是便宜了壞人嗎?」
老師說:「雖然不構成縱火罪,但因為他是故意縱火燒毀別人的東西,仍可以構成毀損罪。再說,也可以要他賠償學校的損失,算起來,並不『便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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