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司法小志工-網路詐騙篇

小芳喜歡在網路上購物,由於近期油價不斷飆高,小芳因此決定棄汽車改搭捷運上下班,為此小芳決定先上網購買1台折疊腳踏車以解決至捷運站接駁交通問題,於是小芳遂上網瀏覽,而在拍賣網站得知小花欲拍賣折疊腳踏車1台,於拍得該折疊腳踏車1台後,便依小花之指示匯款給她,然小花卻以缺貨為由遲未出貨,事經小芳屢次催促交貨未果後,該名賣主小花隨即音訊渺茫,小芳乃向警方報案,經警方通知小花到案後,小花遂向警方表示她根本沒折疊腳踏車可供出售,僅因一時缺錢而上網詐騙。試問小花可能觸犯刑事罰責為何?
【法律責任分析】
小花的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詐欺罪,按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而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幾個要件:(一)行為人使用詐術:所謂詐術,是指虛偽事實的主張或陳述,即行為人所主張或陳述與事實不一致,致被詐欺人陷於錯誤,而所謂「事實」係指傳遞與現在或過去的事實不相符之資訊的行為。積極的欺騙行為可以成立詐術,另基於法律明文規定而賦予行為人責任義務人地位時,其不作為之告知亦有可成立詐欺罪。(二)須被詐欺者陷於錯誤:被詐欺人陷於錯誤必須是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所引起,而所謂的陷於錯誤,是指被詐欺者在認知上不正確而與事實不相符合的狀態或事件,造成被詐欺人具體想像中的錯誤存在。(三)被詐欺人應為財產處分:這裡所指的財產處分係指被詐欺人因行為人積極之詐欺行為陷於錯誤,進而將其財產為處分之行為。(四)須被詐欺人因財產處分而造成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間必須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即必須是詐欺人施用詐術,而被詐欺人因該詐術而做了財產上處分,而該財產上處分卻造成被詐欺人或第三人財產上損失同時也使詐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五)主觀犯意:首先必須是詐欺人對於詐欺的行為有所故意,同時,他也必須具備了不法所有的意圖。
綜合以上分析,本案小花的行為應符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該當,在此要再次叮嚀喜歡上網購物的朋友,真的須要格外小心!網路上購物雖然標榜免出門購物、商品超便宜、超低價盛行,吸引許多人上網競標,但也成為詐欺集團覬覦詐財的地方,因此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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