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反賄選宣導短文-免除債務

這天,吳伯伯到張小華家拜訪,泡茶聊天片刻後,吳伯伯對小華父母說:「本次村長選舉戰況激烈,巷口的小李也登記參選,身為他的拜把兄弟,『出錢出力』來幫他助選,這是一定要的啦…..」張父緊接著說:「近來賄選抓得兇,鄰村就有幾個人被抓了,你該不會傻傻搞不清楚,還要來買票吧!」吳伯伯笑說:「我可沒那麼傻,這些年來,多少人為了那4個玩地球儀的小朋友(指1000元鈔票)和那1群打棒球的年輕人(指500元鈔票),付出了慘痛代價,我才不會忘記呢!不過,既然來了,我還是得幫小李拉拉票。對了,上次你託我買茶葉,不是還欠我1000元嗎?這樣好了,如果你投票給小李,那1000元欠款就一筆勾銷,這樣一來,我和小李都沒付你錢,就不算買票,你沒拿到錢,也不算賣票,而且,小李可以拿到你這神聖的選票,你也可以少負擔1000元債務,這不是兩全其美嗎?你如果覺得有賺到,可以笑出來沒關係。」就在張父猶豫著要笑不笑時,小華那就讀法律系的哥哥說話了:「票~不是這麼投的!賣票的代價除了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還包括其他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免除債務雖然沒讓你獲得有形的金錢,但卻節省了原本應該支出的開銷,這節省下來的費用就屬於無形的利益,老爸,如果你接受吳伯伯的條件,同意將票投給李叔叔的話,就算是賣票了。而買票的人不限於候選人,幚候選人買票也一樣成立犯罪,吳伯伯,您可要三思啊!」吳伯伯聽完後說:「我知道了,還好有你提醒,否則,不只幫了倒忙,自己也可能招致牢獄之災,那就真的虧很大囉!」

參考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投票行賄罪-俗稱買票)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俗稱賣票)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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