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薪資申報人頭戶的法律問題

歲末年終之際,剛從學校畢業,還沒有固定工作的小張,在年節親戚聚會中,碰到開公司行號的舅舅老李,兩人在閒談中,從閒話家常,談到金融海嘯,再談到不景氣中如何開源節流。此時,小張開始向舅舅抱怨工作難找,目前只能邊學一技之長,一邊尋覓工作。而舅舅老李聽聞小張失業則向小張說,「你去年是不是都沒有薪資收入?你可不可以讓舅舅申報薪資?反正只要不報超過限額,你不用繳稅,我也可少繳一點稅」。小張一聽之下,覺得自己雖然並沒有實際在舅舅公司上班,也沒有領到薪水,但反正自己又沒損失,便同意舅舅老李的提議,並將身份證影本及印章交給舅舅老李去報稅。事隔2年之後,已經有一份正職的小張有一天突然收到國稅局寄來的約詢公文,他先是前往國稅局說明之前幾年的薪資申報資料,隔了一陣子後,又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傳票,案由是違反稅捐稽徵法,傳喚身分是被告!小張當下大吃一驚,摸不著頭緒,在依時間前往地檢署應訊後,才知道是因為以前把身份資料借給舅舅老李的公司申報薪資才會涉案,小張知道一方面懊悔不已,一方面也開始向法律專家諮詢自己如何觸法。從以上的小故事中,舅舅老李的公司並未實際上有僱用小張,也並無支付薪資給小張,可是卻假造薪資資料,並向國稅局申報,除涉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嫌外,亦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而小張在知情下仍提供身分證件及印章給舅舅老李,故意幫助其以詐術逃漏稅捐,也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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