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順手牽羊,不論成不成功,都要受到處罰嗎?
小源有一天利用假日到市區逛百貨公司,看到一組新發行的遊戲卡,帶覺得非常喜歡,可是身上帶的錢不夠,又不敢回家向媽嗎要錢,左思右想後,就趁店員不注意的時候,拿了卡帶偷偷地放入自己的包包裡,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卻被店裡的隱藏式攝影機全部拍攝下來,最後還是被店主發現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會很喜歡自己看到的一些東西,但可能因為自己沒有足夠的錢去買,或是父母不准我們買,而感到失望。但如果因此使用不正當的手段去偷取,一旦被抓到,可能就要人財兩失了。怎麼說呢?因為法律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也就是每個人對於自己的東西,都擁有所有權,如果沒有得到東西主人的同意,其他人是不可以加以占有或使用的。所以為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特別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管是為自己的需要而偷東西,還是因為受到別人的煽動或唆使而下手,偷竊都觸犯了竊盜罪。有句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對於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即使再怎麼喜歡,也不可以用不正當的方法取得,否則除了要受刑法上的處罰以及賠償他人財產上的損失之外,也會給自己貼上小偷的標籤。還有我們常常向別人借東西,卻忘了先告訴別人一聲,這樣不僅不尊重他人,有時也可能讓人誤認你偷了他的東西,不可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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